目前,大多數人都是在駕校學習駕駛機動車技術,通過交警部門組織的考試取得駕駛資格,此后,還會有部分新手請教練陪練上路。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有個別學員在學車期間卻意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在此情景之下,損害應當由誰賠償?
對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技術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駕校應對超出交強險范圍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學員在駕校學習駕駛技術過程中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由教練員承擔,賠償責任由駕校承擔,學員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交強險范圍之外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駕校承擔。
在本期案例中,小王在教練劉某的陪同下在道路上進行駕駛訓練,在轉彎時與對面何某駕駛的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審理認為,在培訓駕駛過程中非因學員故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的,駕校應承擔責任,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何某各項損失合計11500元,駕校賠償2300元。
當然,如果駕校、教官或學員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然違法違規操作,則需要就違法行為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造成重大傷害的,則可能被追究刑責。
駕(jia)(jia)(jia)校(xiao)承擔著培(pei)訓機(ji)動車駕(jia)(jia)(jia)駛人(ren)成(cheng)為合(he)格(ge)駕(jia)(jia)(jia)駛員的重大責(ze)任,事(shi)關生命財產安全,應當時刻保(bao)持謹慎和(he)警覺,不能有絲毫麻痹和(he)疏忽。有關部門也應當加強(qiang)監(jian)管,使駕(jia)(jia)(jia)校(xiao)在法治軌道(dao)上(shang)規范運作(zuo),盡力避(bi)免(mian)交通事(shi)故(gu)悲(bei)劇發生。 (胡勇(yong))